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看診應攜帶證件
2024-08-17
依「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」
第二章第三條第二款規定
保險對象至特約醫療院所看診
應攜帶下列文件:
一、保險憑證(健保卡)
二、國民身分證或其他
足以證明身份之文件。
但保險憑證已足以辦識身
份時,得以免繳驗。
心 晴 診 所 113.8.17